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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和招標投標活動指導意見》

瀏覽人數:541次 更新時間:2009年09月28日

關于印發《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和招標投標活動指導意見》的通知 

中治工發[20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治理工作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和 機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按照《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部署, 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和招標投標活動指導意見》,已經中央治理工作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關于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和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27號)、《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中治工發[2009]2號)和全國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現 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和招標投標活動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為重點,用2年左右的時間,對2008年以來規模以上的投資項目進行全面排查。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堅持集中治理與加強日常監管相結合,著重解決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未批先建、違規審批以及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等突出問題,著重解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等突出問題,推進體制機制制度創新,促進項目規劃和審批公開透明,促進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建立規范的工程建設市場體系。

  二、具體措施和責任單位

  (一)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

  1、加強項目建設程序的監管。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程序,規范項目決策。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以下簡稱《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等規定,按照 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土地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驗收等方面的要求嚴格審查,加強監管,全面清理。( 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電監會、國土資源部、財政部)

  2、科學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嚴格執行有關工程造價和建設標準的規定。嚴格執行《建筑法》、《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等規定,認真落實強制性建設標準、施工許可證制度、開工報告制度。嚴格執行《 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1550號)等有關規定,加強項目概算管理。( 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

  3、在審批(核準)項目時加強節能評估審查,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強化對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監管。嚴格按照《節約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以及有關規定的要求,在審批、核準項目時必須進行節能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未進行、未通過節能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一律不得審批、核準和開工建設。( 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4、在審批(核準)項目時加強土地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關要求,嚴格用地預審,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要嚴格審批。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項目,以及應當審批、核準和備案的項目但未辦理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的項目,嚴禁辦理土地使用相關手續,未獲得土地使用證書的項目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對已經審批的項目建設用地,嚴禁變更其用途。嚴禁在項目建設時"以租代征"。(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5、研究起草《政府投資條例》。2009年底前將送審稿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后,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爭取盡快出臺。該條例將明確政府投資的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決策程序、年度計劃等內容,進一步健全完善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建設和監督管理制度,并為違法行為的處罰和違法責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據。( 發展改革委)

  6、積極開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的起草工作,爭取在2010年上報國務院。該條例將進一步規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行為,設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和措施,推動我國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投資體制改革決定》。( 發展改革委)

  7、推行專家評議和論證制度、公示制度。按照《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要求,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資項目一般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機構要引入競爭規則。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 發展改革委)

  8、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建設項目信息,明確審批流程,及時公布審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財政部)

  9、推行責任追究制度。以出臺后《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條例》為依據,提高責任追究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對于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工程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給 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發展改革委、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

  (二)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1、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 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9號)和《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的通知》(發改法規[2005]824號)的規定,在審批(核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時,嚴格核準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確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全部實行招標。( 發展改革委)

  2、推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盡早頒布實施。2009年9月通過法制辦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研等方式,聽取招投標市場主體、中介機構、地方政府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及有關專家的意見,爭取2010年一季度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法制辦、 發展改革委)

  3、繼續做好《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貫徹實施工作。2009年12月前,啟動簡明標準文件、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標準文件、設計采購施工標準文件編制工作,2010年底前以部門聯合規章發布。(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

  4、推行電子招標投標。研究起草電子招標投標政策辦法和技術標準,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后盡快發布。( 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

  5、抓緊研究起草《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推動《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起草、調研和論證工作,爭取2010年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做好出臺前的征求意見和修改論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法制辦)

  6、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的管理,規范設計變更。健全勘察設計管理制度,重點加強對勘察設計的經濟、技術、功能的比選和評價,防止簡單以價格競標的評標行為。(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財政部)

  7、推進建立 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組織調研,廣泛征求招投標市場主體、中介機構、地方政府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意見,研究提出建立 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工作思路和步驟,逐步整合利用好各類有形建筑和建設市場資源。( 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監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法制辦)

  8、發揮招標投標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健全招投標法規文件制定事前協商機制和事后審查機制。加強工作情況交流,建立招投標統計制度。健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制和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健全招投標違紀違法線索處理和案件查處協作機制,及時有效查處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財政部、監察部、法制辦、國資委、工商總局)

  9、抓緊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尚未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的部門,按照《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要求盡快建立;各有關部門在2009年底前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建立和運行情況進行自查。完善招投標市場信用記錄,逐步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互認共用。(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財政部、監察部)

  10、完善招標代理機構準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招標代理機構動態監管和市場清退機制。監督指導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市場主體行為。頒布實施全國 的評標專家分類標準和專家管理辦法。加強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組建 綜合評標專家庫。加強行業評標專家培訓,改革和完善評標辦法。(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商務部、財政部、工商總局)

  三、自查標準

  各責任單位自查從2009年9月底開始,2010年3月結束。要制定檢查方案,采取現場檢查、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按照自查標準,組織開展自查,并形成總結報告,于2010年3月底前報中央專項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各有關建設單位也要結合自查標準,對項目進行全面自查,分析突出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1、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

  重點檢查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中的有關內容。具體包括:

  (1)項目審批(核準)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經審批、核準或備案進行建設問題;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或核準問題;是否存在以備案代替核準問題;是否存在未通過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但已審批或核準問題;是否存在"分拆審批(核準)"等其他問題;是否存在違反產業政策問題;是否存在違反發展建設規劃問題;是否存在違反市場準入標準問題。

  (2)項目建設方面。是否科學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嚴格執行有關工程造價和建設標準的規定;是否嚴格執行《建筑法》、《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等規定,落實施工許可證制度、開工報告制度;是否嚴格執行《 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1550號)的規定,加強項目概算管理。

  (3)環評和節能方面。是否按照《節約能源法》、《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以及有關規定的要求,在審批、核準項目時進行了節能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是否存在未進行、未通過節能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開工建設的情況;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問題;是否存在未按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要求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問題;是否存在應備案而未備案,但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其他問題。

  (4)土地審批方面。是否存在越權審批建設用地問題;是否存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問題;是否存在越權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特別是越權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問題;是否存在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項目批準土地問題;是否存在應審批、核準和備案的項目未辦理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但已辦理土地使用相關手續問題;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問題。

  (5)信息公開方面。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信息公開相關規定,是否存在應向社會公示建設項目信息而未公開的情況;是否存在應向社會公開有關投資管理程序和審批流程而未向社會公開的情況;是否存在未及時向社會公開應該公開的審批結果的情況。

  (6)責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違反項目建設程序審批(核準)投資項目給 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有關咨詢評估機構在咨詢評估時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情況;有關勘察、設計等單位,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嚴重失職給 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

  2、規范招投標活動

  重點檢查招投標活動中執行《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規、規章的情況。具體包括:

  (1)依法實施行政監督情況。招投標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是否健全;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違法行為記錄;是否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積極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公開;是否存在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情形;是否存在阻撓、干預外地投標人進入本地市場,或者對阻撓、干預外地投標人進入本地市場的行為縱容、包庇,限制公平競爭等情形;圍標串標治理情況;招投標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2)嚴格執行依法必須招標制度情況。達到 規定范圍和規模標準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采購是否嚴格執行了招投標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核準其招標事項; 重大建設項目是否依法采購自主創新產品;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公告,是否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在 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發布;是否存在要挾、暗示投標人在中標后分包部分工程給本地區、本系統承包商、供貨商的情況;投標人是否存在掛靠有資質或高資質單位并以其名義投標,或者從其他單位租借資質證書等行為;中標后,投標人是否轉包,項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體、非關鍵工作,分包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是否有另行訂立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有形建筑市場是否依法辦理招投標事宜,是否存在亂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

  (3)保證評標活動公正性情況。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是否依據法定條件,是否嚴格執行回避制度;評標標準和方法是否在招標文件中公開載明,在評標過程中是否存在隨意改變評標標準和方法的情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標明順序;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 融資項目中標人的確定是否嚴格執行了有關特別規定;評標專家是否存在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事項等情況;對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依法給予查處。

  (4)規范招標代理機構行為情況。招標代理機構是否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是否存在違反《招標投標法》和《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和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行為;對違法違規的招標代理機構是否依法給予處理。

  (5)招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設定投標許可、資質驗證、注冊登記等與《招標投標法》和《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規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標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招標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的規定;是否存在以獲得本系統、本地區獎項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情況。

附:

相關法律法規


  (一)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方面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2、節約能源法

  3、環境保護法

  4、環境影響評價法

  5、公共機構節能條例

  6、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7、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

  9、 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調整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1550號)

  10、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發展改革委第19號令)

  11、 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

  12、工程咨詢單位資格 辦法( 發展改革委第29號令)

  13、 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6]2787號)

  14、 環保總局、 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環發[2004]164號)

  15、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27號令)

  (二)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方面

  1、招標投標法

  2、政府采購法

  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

  4、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招投標工作職責的復函(中央編辦函[2003]82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

  6、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計委令第3號)

  7、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實施辦法(發改法規[2009]124號)

  8、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發改法規[2008]1531號)

  9、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 計委令第9號)

  10、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05]824號)

  11、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 計委令第5號)

  12、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 計委令第4號)

  13、 計委關于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

  14、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計委令第30號)

  15、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計委令第27號)

  16、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等8部門令第2號)

  17、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計委等7部門令第12號)

  18、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計委令第29號)

  19、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 管理辦法( 發展改革委令第36號)

  20、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發展改革委等7部門令第11號)

  21、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計委令第6號)

  22、 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 計委令第18號)

  23、《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 發展改革委令等9部門令第56號)

  24、 計委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

  25、 發展改革委辦, 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

  26、 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法制辦關于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的通知(發改法規[2004]1103號)

  27、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決定廢止的招標投標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 發展改革委令第18號)